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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枪”奇案—知名专家律师常卫东告诫“打鸟伤人”要不得
发布日期:2013-12-29    作者:孙新律师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黑枪”奇案—知名专家律师常卫东告诫“打鸟伤人”要不得
近日来,关注到江西卫视一档特别节目,其中有关“黑枪”奇案的故事颇引人注目。故事的主人公孙老汉在自家的屋子里竟遭受到三番四次的莫名攻击,“行凶”的工具居然是数颗大小不一的钢弹。孙老汉用了多种方式寻找钢弹的源头,却一无所获,而突然的袭击却从未间断。在孙老汉一筹莫展的时候,经过办案民警的排查,结果意想不到。原来,是一个年轻的小伙子高某因为喜爱弓弩打鸟而进行日常练习时偏飞了方向,钢弹的痕迹符合孙老汉遭受击打的轨迹。本是无心之失,却让孙老汉连日来惊吓数次,高某也因此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
那么,有人会问:高某仅仅是练习打鸟,并没有伤人的故意,为什么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呢?所谓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手段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见,虽然高某没有伤人的故意,但高某实施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孙老汉受伤,尽管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高某的行为仍然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
律师在此提示:弓弩弹弓打鸟伤人赔偿的案例并不鲜见,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切莫因事小而轻易为之,伤人伤己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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