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寻衅滋事一案辩护词
李XX寻衅滋事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XX等寻衅滋事一案李XX的辩护人,接案后,我翻阅了案件材料,又经过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名不当,应当认定本案为故意伤害罪。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本案的发生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在小南街遇到受害人后,XXX因看受害人不顺眼就殴打了受害人一耳光,此时被告人李XX并未动手殴打受害人。此时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但是此时的行为较轻,尚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处罚,但可处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第二阶段在XXX殴打受害人之后,被告人XXX停止对受害人的殴打,XXX让其余人员在再场看住受害人,其与邓XX到东渡大桥处取回工具,进而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此时其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对受害人殴打的行为,并造成受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其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根据《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首先本案的首起犯意者不是被告人李XX,20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XXX与赵XX、李XX、邓XX等六人在小南街遇到受害人鲁XX,XXX首先动手殴打受害人鲁X,因此首起犯意者不是被告人李XX。其次、本案中犯罪工具砍刀、棒球棍、甩棍不是由被告人李XX提供。当被告人XXX打了受害人一耳光后,咐吩龙XX、李XX将受害人看着,XXX与邓XX到东渡大桥下取回事先藏好的刀棍,并返回现场,将犯罪工具分发给几被告人。因此犯罪工具是不是由被告人李XX提供,也不是由共分发,其只是被动接受。再次、受害人头部轻伤的后果不是由被告人李XX造成。被告人XXX将犯罪工具分发给几被告后,其从怀中掏出一把砍刀,用刀背朝受害人鲁X头部砍了一刀,随后被告人赵XX用棒球棍朝受害人鲁XX头部右侧打了一棒将其打倒在地,被告人XXX继续用刀砍受害人,被告人李XX只是用甩棍殴打受害人背部、肋部、腿部。但受害人的轻伤后果是在头部,因此其轻伤的后果不是由被告人李XX造成。综上几点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轻,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XX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六十八条规定,对于立功的被告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同案的被告人赵XX的隐藏在XXXX一KTV打工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顺利的抓获被告人赵XX,其行为系立功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0XX年X月X日案发时,被告人李XX已满16周岁,但尚未年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其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李XX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是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讯问能全部如实交待,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也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XX具有酌定从轻处的情节。
1、被告人李XX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李XX犯罪也只是出于哥们意气,在他人殴打受害人的情况下,持棍殴打受害人的腿部,肋部几下,其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且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诚恳。
3、被告人XX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在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案发后其父积极筹措资金,先期支付了受害人医疗费用,说明了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的诚恳态度。后三被告人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4、被告人李XX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其父长年在外打工,对李XX的教育与管理,李XX长期随祖父生活在一起,缺乏家庭的教育和温暖,加之其交友不慎,出于哥们意气与其他被告人参与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4、被告人李XX系初犯、偶犯,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记录,其所在的村委会也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并且其村委会也请求法院对其能从轻处罚,愿意对其进行监管教育。
三、量刑事建议: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刑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基准刑应当在六个月至一年内确定,被告人系从犯,对于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被告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减少基准的10%以下;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因此建议对其在六个月有期徒刑或三至六个月拘役,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村委会出具了愿意帮助对其社区矫正的证明,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议法庭能对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谢涛
二O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