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刘大卫律师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任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认真研究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第一,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并非公安机关笔录所称系在被告人所开设的劳务所内抓获。事实上是侦查阶段的本案两位承办人员开着一辆普商私车、承办人员也未穿戴警服、警帽至被告人开设的劳务所,要求被告人任某某去派出所协助调查。被告人任某某随后乘坐两承办人员驾驶的车辆至方泰派出所。并向两承办人员如实交待了2012724日发生的事,同时从公安机关第一次给被告人所做的笔录第2页警察问话也能看出,被告人任某某并非是被抓获的。笔录中承办人员问:“今天知道何事将你书面传唤至派出所出?”。事实上任某某到案也非传唤的方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但在本案中,没有关于传唤相关的证据材料佐证。而且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抓获的笔录和给任某某的笔录是相互矛盾的,完全说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被抓获的陈述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任某某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属于自首,应予认定。且作为本案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给予确认,由此被告人任某某的量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任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既无犯罪无前科,又属初犯。且此次犯罪纯粹系义气用事,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帮朋友忙而寻衅滋事,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在本案中既没有参与打砸、毁损财物,又未伤害他人。唯一的错误就是为了朋友碍于情面,拿着灭火器到犯罪现场为朋友撑撑场面的行为,但被告人已经为该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即羁押至今近7个月之久。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又无人身危险性,且被告人在看守所深刻地认识到和检讨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极度后悔,表示痛改前非。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第三、客观上讲,该案的发生,与南汇建工集团的过错行为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因南汇建工集团未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私自又将该工程的三期转包给第三方,又拖欠工程款,且数额巨大、时间又长。为该案的发生埋下了火种,同时也是该案发生的导火线。由此作为导火线,被告人方目的是要求南汇建工集团讨个说法,但因事态的发展最后失控,最终演变成犯罪。因此请法庭考虑到南汇建工集团的先前行为是该犯罪发生的导火线,南汇建工集团有过错,酌情给予被告人任某某量刑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了便利。由此,被告人任某某量刑方面还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促使犯罪的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是为教育他们,改造他们。并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鉴于被告人既无犯罪前科,又属于初犯、偶犯。且因一时的糊涂,为了朋友义气用事,导致触犯了《刑法》。且被告人已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惩罚(羁押近7个月之久)。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又积极悔过。为促使被告人浪子回头,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以体现我国刑法的罪刑罚相适应原则,以体现我党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一贯刑事政策。由此,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任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犯罪行为较轻,且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判决。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大卫律师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0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