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获缓刑
本案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承办律师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荆华律师。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凌晨,郑XX在本市徐汇区某饭店因琐事与该店员工发生争执。后郑XX打电话给李玉纠集数人携带凶器守候在饭店附近伺机行凶。被告人王XX陪同李玉至饭店,并在和对方发生扭打后持铁管参与殴打被害人A等人,并导致两人轻伤。
被告人王XX于20xx年x月x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xx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
被告人王XX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并有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王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案件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XX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共同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荆华律师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