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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印章犯罪共犯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伪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印章犯罪共犯的认定
——杜xx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证件、
印章、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上诉案
关键词:贏利伪造印章不可缺少共犯
【案 由】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9)平刑终字第80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9320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杜xx、杜x民、部xx、朱xx(均为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吿人】郭凯
裁判规则:
在伪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印章犯罪过程中,虽没有参与伪造印章,但其 行为系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的,以本罪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郭x及案外人卫x雇用上诉人在出租屋内私刻印章伪造户口 薄、毕业证、退伍证等证件并出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具体分工是原审被告 人郭x、卫x、第一上诉人杜xx等负责制作假证,第二上诉人杜x民、邹xx、朱xx负责打广告联系客户、收集资料并交付假钲件。公安机关在郭凯的 租住房内缴获伪造的证件、印章中包括:国家机关印章、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印章和武装部队印章。
争议要点:
对于四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四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郭x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企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印章和武装部队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 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第二 上诉人杜x民、郎xx、朱xx虽然只是张贴小广告、收集客户个人资料、交付 证件,没有伪造印章,但三上诉人的行为在伪造印章的犯罪中是整个犯罪过程 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没有其三上诉人的参与,该犯罪也不可能实现。因此,三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 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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