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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认定及量刑分析
发布日期:2010-12-25    作者:陈辉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
辩护人陈辉,现广东达熙律师事物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在本市简易房间,帮助同案人郑**(另案起诉)伪造印章牟利。同月8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内当场缴获伪造的70多枚印章。认为被告人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吴**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在本案中是从犯,与同案人郑**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开始,被告人吴**在本市简易房间,帮助同案人郑**伪造印章牟利。同月8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内
当场缴获伪造的印章70多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吴**数罪并罚。惟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为了一时的便利,随意私刻公章,加上现在社会上大街小巷四处都是刻章的宣传广告,导致此类犯罪的滋生。本案的当事人也是图一时之利,法律意识淡薄,跟随女朋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私刻公章众多,同时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二个罪名,导致数罪并罚,在本案中当事人能及时回头主动悔罪,最后争取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误入歧途。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四)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什么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竟、专用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本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
五、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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