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的认定
倒卖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的认定
——寇xx等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关键词:牟取私利倒卖国防利益社会危害性
【案 由】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审判法院】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案 号】(2001)临铁刑初字第33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12月2日
【公诉机关】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寇xx、张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仍进行倒卖赚取差价 的,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论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寇xx为牟取私利,购买了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 证、军车车辆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伪造证件29本,又以高价卖给被告人张 在刚13本革命伤残军人证,被告人张在刚又以更高价格卖给他人。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属选择性罪名,有其行为之 一即构成犯罪。因买卖伪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性,更应当严惩,故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应当包含买卖真实的武装部队证件和 买卖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两部分。
本案二被告人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寇俊明以 低价买进,高价售出?,张在刚又转手倒卖,賺取差价。其行为扰乱了武装部队 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了国防利益,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4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