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实施下述行为构成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经营罪)的,从一重处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1)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
(2)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
(4)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2.公文、证件原本的复印件属于公文、证件,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不包括省略文书)。
3.没有制作权的人擅自制作非真实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例如,行为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的印章并使用。
4.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例如,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车辆年检证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行为人与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的认定为本罪。
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定为本罪。
5.管理国家机关印章的人,出具内容虚假并加盖国家机关印章的公文,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
例如某国家机关保管印章的甲出具“乙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虚假证明(事实上不是)。
6.胜诉一方出卖胜诉的民事判决书的,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