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犯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包括各种商检单证)和印章。是特定的,不可扩大理解。
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
三、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是选择性罪名。
四、伪造非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已单独规定为伪造其他印章罪,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注意不要与本罪混淆。
五、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现已修改成为第二百八十条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