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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虚假广告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虚假广告。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主要考点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广告(F9)

  1.法律责任的承担(《广告法》38条、《食品安全法》55条)

  (1)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应负民事责任;(无过错)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按照《消法》第39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例题·多选题】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巧克力,虚构其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9-1-73改)

  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巧克力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C.明星代言人蒙骗了消费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虚假广告。广告主承担无过错责任,A正确。广告公司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B错误。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承担连带责任,C正确。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的,承担连带责任,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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