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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2011年12月31日早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宝安沙井街道某公司,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发生争吵,杨某双手将朱某提起并摔向地面,导致朱某后脑勺着地。经鉴定,朱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宝安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辩护人刘丹律师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的委托后,去看守所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并积极促使双方达成了刑事谅解协议。在开庭审理阶段,刘丹律师辩称本案被害人朱某自身存在过错,且被告人杨某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宝安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刘丹律师的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亮点:故意伤害案件致人重伤的,最低刑期就是三年。能够判处缓刑,不必在监狱服刑,本身就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本案在律师的有效努力下,最后判处缓刑,可以说是相当成功的案例。
(注:缓刑,是指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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