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判处缓刑
2012年某夜,警官于某等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认为深夜驾驶车辆的梁某行为可疑,遂令其靠边停车并下车检查。在于某打开副驾驶门进行询问过程中,梁某突然倒车并快速逃走,在倒车过程中打开的车门将于某刮倒,致使其头部受伤。不久梁某被依法逮捕,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梁某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认为警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致使梁某对现场状况产生误解,以致处置失当,酿成悲剧。同时,律师积极协调双方的民事赔偿部分,最终梁某家人一次性赔偿于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于某谅解。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赔偿、谅解情节,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并缓期执行。梁某及其家人表示服判,对律师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