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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构成重伤,梁律师为王XX辩护,成功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梁森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286日,被告人王XX伙同多名同案人在白云区某街道,持啤酒瓶等工具对被害人邓XX实施殴打,致其重伤。依据上述情况,被告人王XX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经被告人X某家属委托,梁律师通过努力为被告人王XX辩护,做了多方面的法律工作,并深入了解案情,梁律师在多次会见被告人王XX时,其都不承认有动手打被告人,当时其只是在现在并没有动手。梁律师抓住了这个关键的情况,经过多方面的走访,终于找到了本案一个关键的人证,就是在案发现场旁边有一个士多店,该店老板看到了案发的经过,其指认被告人王XX当时确实没有动手打人。得到了该重要的证言,梁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梁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虽然被告王XX参与了该次的打斗,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没有拿啤酒瓶直接殴打被害人邓XX,也没有直接动手殴打。而且被告人王XX是本案的初犯、偶犯、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平时表现也好,犯罪情节较轻,给予其缓刑的处罚不会危害社会。梁律师建议法院判处王XX某缓刑。
最终让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梁律师的意见,及判处XX缓刑。至此,梁律师为XX争取判处缓刑的辩护工作顺利完成。
    2012
1120日,广州市YX区法院,审判长H法官宣判:判决被告人XX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XX对判决结果满意,表示不上诉。XX及其家属对梁律师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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