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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汽车解码器盗车销赃获刑十年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孙新律师
网购汽车解码器、车锁干扰器、屏蔽器、本田车钥匙、钥匙芯片盗车并销赃,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边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2月,被告人王威在网上订购了一套本田雅阁、本田CRV汽车解码器、车锁干扰器、屏蔽器、本田车钥匙5把、钥匙芯片11个。5月16日下午17时左右,王威开着自己的白色夏利车找到被告人边那商量一起去试一下这套东西是否好用,到街上寻找目标,并答应事成后给边那人民币1万元。俩人开车在海拉尔区寻找目标时,发现一辆灰色CRV本田车停在中央街联通公司停车场的车位上,王威让边那下车跟着车主,其把车停在距本田车100米远的位置,在本田车主关车门时,用干扰器干扰车主没有把车门锁住,随后其上车用解码器更换了原车的电脑芯片,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车发动偷走。王威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租用车库隐匿该车。7月初,王威在网上联系卖车销赃,并在电话中与“买车人”商定以5万元的价格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进行交易。7月28日王威与边那开着偷来的本田思威牌CRV轿车前往哈尔滨市销赃,大约下午14时左右,在哈尔滨下高速口300米左右交易时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赃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威、边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从犯意的产生、犯罪工具的准备、具体策划到赃物藏匿、联系销赃均为被告人王威所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边那在被告人王威的指使下实施了尾随被害人、前往哈尔滨市销赃的行为,处于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威主观恶性较深,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综合考虑其具有初犯、自愿认罪及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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