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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4万余元购买假币22万领刑十年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张黄镇一男子李东,花巨款购买假币,想一夜发财致富,岂知梦还没做完,公安机关便已经将其绳之于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东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李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李东与“十三哥”通过电话约定以真人民币19元购买一张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的价格,向“十三哥”购买22万元假人民币。次日,李东便雇请不知情的林某开摩托车搭其从浦北县张黄镇往玉林方向行驶。到了石南镇后,李东叫林某搭其到一个叫“山心”的地方,叫林某在路边等其,其独自走进一个荔枝林,以41800元的价钱向“十三哥”购买了2200张面额为100元的假人民币,总面额为22万元。当被告人李东搭乘林某的摩托车从原线路回到浦北县龙门镇中石化加油站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在李东乘坐的摩托车尾箱内查获其购买的假币。经鉴定,所查获的22万面值的货币均为机制伪造人民币。
另外,2010年5月6日,李东曾因犯出售假币罪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东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且赃物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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