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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持刀刺伤女邻居后将其强奸 被判十年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因为多喝了几杯酒,唐某持刀将邻居曾某刺伤后强奸,并抢走现金100元,63日,湖南平江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唐某出生于1974年,是平江县安定镇一农民,曾于2008年因殴打他人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21124日晚9点左右,在家喝了几杯酒的唐某按捺不住冲动,提了一把一尺多长的水果刀出门,欲寻找女性发泄性欲。路过邻居曾某家门前时,唐某从窗外看到仅有曾某一人在家看电视,遂上前敲门。进入曾某家中后,唐某立即抢过曾某的手机,不准其接打电话,并直接提出要与其发生性行为,遭曾某拒绝。恼羞成怒的唐某立即从口袋里抽出水果刀,试图逼迫曾某屈服,见此情形,曾某转身便欲开门逃跑,却被唐某追上并在其右腰处刺了一刀。尔后,唐某持刀将曾某拖至客厅后卧室,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并威胁其不准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曾某右腰部有5cm锐器导致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实施强奸后,唐某又另起犯意,提出向被害人“借钱用”,以“不借钱是想死还是想活”,“是不是要我搜身”等语言相威胁,害怕再次被伤害的曾某只得拿出100元现金交给唐某。唐某于当晚流窜到长沙、汨罗等地,2012126日,回到平江县安定镇长田村的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同时被告人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现金,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当以强奸罪和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强奸罪和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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