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24条
办理条件:1、全省性宗教团体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申请书;2、乡镇提供的信教群众有强烈需求、所在地居民不反对的证明;3、当地建设规划部门的意见;4、资金预算和现有资金情况说明;5、初步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全省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作出审核意见-国宗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
办理时限:30日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791—6386075
备注:行政许可审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