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8条
办理条件:1、全省性宗教团体申请设立宗教院校申请书;2、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3、办学资金证明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说明;4、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证明;5、院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教师的身份学历证明;6、内部管理组织人员组成情况和其他管理规章制度;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全省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作出审核意见-国宗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
办理时限:30日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791—6386075
备注:行政许可审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