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25条
办理条件:1、改建或新建建筑物须提交的申请材料:①有关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申请表;②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规划、方案;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情况;④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⑤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2、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须提交的申请材料:①有关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申请表;②商业服务网点的规模、经营项目;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情况;④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⑤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3、举办陈列、展览须提交的申请材料:①有关举办陈列展览的申请表;②陈列展览活动的内容、参加人员;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情况;④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⑤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4、拍摄电影、电视片须提交的申请材料:①有关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申请表;②电影电视片的内容(剧本)、拍摄计划;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情况;④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⑤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20日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791—6386075
备注:行政许可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