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凡符合《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四条规定的企业,由有关单位按隶属或属地关系于每年5月底和7月底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各汇总申报一次。具体如下:1、省属企业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2、各设区市企业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财政局联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3、股份制企业的项目,控股方为国有企业的,按隶属关系申报,控股方为其他企业或自然人的,按属地关系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财政局申报——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报领导批准。
责任部门:经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