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一男子屡屡试法终因贩毒获刑三年半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金新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新泉在2012年3月份间共有3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一,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新泉接到胡某要购买500元冰毒的电话,便到他人处购得1小包冰毒后,从中取出一点留着自己吸食,再将剩下部分以500元原价卖给胡某。其二,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在一酒店门口遇到胡某,胡某便问其有无冰毒,被告人又将从他人处购得并带在身上的1小包冰毒分出一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因胡某当时没有钱,只好暂欠被告人200元。第三,还是该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新泉接到方某要购买300元冰毒的电话,便再次到他人处购得1小包冰毒后,即将这小包冰毒以原价卖给方某,方某现付赌资200元,暂欠100元。
庭审中还查明,1980年5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的被告人金新泉是屡屡试法。18岁时(1998年9月),就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2岁时(2002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江西省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3年;27岁时(2007年4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9岁时(2009年11月),再次因聚众斗殴被江西省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0岁时(2010年3月),还是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13年1月4日,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最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新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受到法律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金新泉有多次犯罪前科劣迹,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
屡屡以身试法者,最终必将撞人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