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户抢劫二百元 招致重刑十一年半
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一起入户抢劫案,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9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邳州市运河镇某村路上看见被害人王某某骑电动车进入一庭院后锁上大门,认为王某某一人在家,即产生待王某某睡着后盗窃的想法。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翻墙入院,自王某某家房顶天窗进入卧室。正当徐某某欲翻找东西时,王某某被惊醒并质问,被告人徐某某即上前掐住王某某的脖子进行殴打。后王某某要求到自家院内上厕所,徐某某便掐着王某某的脖子到院内,此时,王某某便大声呼救,被告人徐某某为阻止王某某呼救,在将王某某向客厅拖拽过程中致王某某出现窒息征象。二、三分钟后,王某某醒来,询问被告人徐某某如果给其钱财是否愿意离开,被告人徐某某表示给其钱就走。后被告人徐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卧室,王某某从衣柜内取出现金人民币200元交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拿钱之后离开。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颈部软组织损伤出现了窒息征象,伤情为轻伤。
2012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邳州市运河镇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