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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一男子盗窃酒店经理保险柜“二进宫”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孙新律师
5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麟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江麟谷,江西省贵溪市人。 2005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被告人江麟谷来到丰城市新城区思岚大酒店工作。2013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江麟谷趁该酒店总经理顾丽丽上班之机,戴手套从思岚大酒店四楼工作室进入阳台,爬窗进入五楼的顾丽丽房间(房号503),见保险柜未关,从保险柜内窃得现金16000元,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70元)。窃后,将钱物藏于该酒店后面电机房的一个小洞内。次日上午,当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时,被告人江麟谷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赃款及赃物归还了顾丽丽。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麟谷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江麟谷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盗窃犯罪事实,应视为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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