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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五个月盗窃八次分别获刑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孙新律师
被告人杨某与胡某以威信县城中他人正在装修、尚未入住房屋内的电线为盗窃目标,五个月内单独或者相伙同实施盗窃八次,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日前,二被告人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杨某与胡某系吸毒人员,杨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07年12月7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11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在威信县扎西镇天瑞祥合园小区和茶园路范某家中实施盗窃八次,盗得财物价值14178元;被告人胡某与杨某共同盗窃二次,盗得财物价值5558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有部分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盗窃八次,盗窃财物价值1417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盗窃二次,盗窃财物价值555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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