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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室内盗窃同事财物 男子被判拘役罚金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孙新律师
初中文化的王创在株洲一饭店找到工作后,并没有好好珍惜,而是趁下班时间进入更衣室,偷窃同事财物。近日,荷塘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犯判处被告人王创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创在株洲市荷塘区一饭店下班后窜至饭店更衣室内,乘无人看守,用手扳开员工张某的储物柜,窃取张某放在柜子里的一台白色杂牌手机、两枚金戒指(其中一个戒指镶有绿色宝石)、一对金耳环和一个紫色女式钱包。经物价鉴定,总价值为4478.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创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找回赃物并返还给被害人。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创配合公安机关将所盗赃物全部返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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