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办案阶段刑侦部门的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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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侦部门的执法权限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告知必须遵守的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三倍以下确定收取保证金;对其他刑事犯罪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为2侧元至5则元人民币。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但不得违法进行变相羁押。对在本市、县内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可为其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指定居所执行监视的犯罪嫌疑人,除个人生活必需的费用自理外,其他费用不得由被监视居住人承担。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法定情形可以不予通知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或《对被逮捕人员家属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对侦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元罪的物品和文件应予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扣押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交持有人。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予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后,当场填写《调取证据清单》,经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者签名或盖单后,其中一份交证据持有者。
为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但不得暗示或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对刑事案件中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按照《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家属拒绝处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个别进行,并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