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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办案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转载自//www.fl168.com/lawyer/gaochengying/blog/374500.htm
(l)申请回避权。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回避。
  (2)聘请律师权。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书面或者口头提出申请,要求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聘请。
  (3)辩解权。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有权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
  (4)几种特殊权利。接受讯问时有停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在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下进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解除超期权。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
  ①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③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要求出示法律文书权。当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
  (7)核对笔录权。对侦查人员依法所作的笔录,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更正或补充,并捺指印。
  (8)鉴定核对权。有权知晓刑侦部门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申请复核权。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的,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10)控告权。对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刑讯逼供行为,有如实提出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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