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阶段刑侦部门的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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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立案阶段
1、刑侦部门的执法权限
(1)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立即接受,不得延误和推诿。对受理的案件要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属本部门管辖的,问明情况后,按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刑侦部门。对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案件,应当填发《刑事案件报案受理回执单》当场交给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
(2)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并将结果告知控告人。
(3)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故意伤害案 (轻伤)、重婚案、遗弃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都属于自诉案件,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
(4)对于接报的自诉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
(5)对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
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④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刑侦部门破案后应将结果及时告知受害人或其家属,未能及时破案的也要视情反馈情况,取得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