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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blog.sina.com.cn/s/blog_653f107c0101aerx.html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行,直接影响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在进步的同时,对律师的执业要求也相应提高了不少。因此,在绝对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为尽可能地防范职业风险,笔者结合新的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及实际执业经历,总结出了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与大家商榷,以期取得抛砖引玉的效果。
    1、在与当事人接洽商谈之初,一定要就刑事诉讼过程的相关问题进行释义,比如案件走向、可能的期限及风险等,并做出谈话笔录,另,授权委托书最好多签两份,以备用;
    2、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对于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律师均可直接持手续会见当事人。但笔者的意见是,无论是全程代理本案或者仅仅一次的的会见,都要与侦查机关办理正式的委托辩护手续;
    3、每个看守所可能都有自己特别的规定,比如授权委托书需要盖律所公章、需要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必须按手印等,笔者认为,只要是不突破法律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尊重他们的规定,在保证自己顺利执业的同时,也能为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做好铺垫(事先去哪个看守所,最好能先了解一下是否有特殊规定);
    4、见到当事人之后,首先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再说明委托人是谁,当事人是否同意本律师为其辩护人,如果同意,一定要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假如不同意,尽可能让当事人说明理由;
    5、告知当事人一定要如实向律师叙述案情,不要有故意的隐瞒或者故意耍小聪明,从而影响最终的辩护结果;
    6、了解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越详细越好;
    7、向当事人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的过程,其本人参与的部分;
    8、让当事人先自己为自己辩护,说一下自己认为可以罪轻、无罪的事实和理由;
    9、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比如立功、自首等,有针对性地询问当事人;
    10、向当事人介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
    11、结合案情,跟当事人介绍所涉嫌罪名的详细情况,包括罪名认定、刑期计算等;
    12、让当事人就自己关心或不解的问题进行咨询;
    13、特别询问,当事人跟律师说的情况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一致;
    15、询问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过程中,其个人基本权利是否有被侵犯的事实,是否有被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提出申诉、控告;
    16、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并是否提出申请;
    17、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据线索需要通过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18、了解一下当事人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情况;
    19、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事宜需要律师向家属转达(严格排除案情内容),比如送钱、送物等;
    20、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补充,如果没有,应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并写上日期,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在每一页签上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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