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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说法系列之六:  房屋居间与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案例说法系列之六:  房屋居间与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纠纷案    案例:原告王晨与王珊与原海口合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源公司)签订《房屋买受中介委托书》,由合源公司居间两原告与出售人汪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合源公司的员工吴某为经办人。2011年3月27日,两原告在三份便签上签名,商定诉争房屋的买卖价格为67万元,并与同日与海口合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书》,该合同补充条款载明:“该房屋价款实际为人民币67万元,但在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写52万元“。后两原告支付了房屋价款57万元,并写下向被告吴某借款10万元的收条一份,于2011年4月18日与出售人汪某在合源公司的居间下至海口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向交易中心提交的合同不是67万元的合同,而是提交了落款为2011年3月11日签订的房价为52万元的《海口市房屋买卖合同书》,同时以此申报税款。后查明,合源公司此后注销了登记,其权利义务由原来的两个股东即被告某社区服务总公司、被告某福利实业公司继受。
   两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出售人汪某并不知道房屋售价为67万元的合同的事实,而是中介公司和工作人员吴某蒙骗出售人操纵买卖造成的,目的是想非法占有这15万元的两份合同的差价,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5万元(10万元只是写了借款)。被告辩称,诉争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款为67万元,并且原告已签字认可,出售人汪某也出具了收条确认房款为67万元,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评析:该案的关键问题是两份合同以哪份合同为准,一份为房价52万元的合同,在交易中心进行登记过户使用的合同书,一份为67万元,没有提交到交易中心登记过户的合同,即黑白、阴阳合同。司法实践中,到底以哪份合同书为准,要根据众多因素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是有一个原则,那就是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遵循合同法第52条以及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这种类型的案件,故意降低房屋价款,偷逃税收的合同应属无效。
  附法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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