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83
丁某某与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任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况与现实状况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总第193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