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79
中国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某某、胡某某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摘要】
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各自出于对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总第193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