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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60(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6-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60(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上海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楼某某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作为特殊企业的资产评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退休时必须退股,退股时以退股月份上月为结算月份,退还其在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时,公司与股东应该按章履行。
二、职业风险基金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2006】26号《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在此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所以,在资产评估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退股时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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