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63(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大连某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某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某钢管制造所、大连某街道办事处物权确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188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