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102(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102(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屠某某诉王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买卖合同,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二、 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