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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98(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98(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张某某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证券公司员工的职工身份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证券公司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应当认定证券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客户的投资习惯等因素加以判断。如果受害人的投资行为表现长线操作、主要通过对股票的长期持有,获取股票增值以及相应的股利等收益,则其股票被盗卖的损失通常应当包括股票被盗卖后的升值部分以及相应的股利。受害人的开户银行如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导致证券公司员工获取价金的,则应在被盗卖股票的现金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196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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