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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职工未签劳动合同,单位拒赔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2009年9月,方女士进某餐饮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公司次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方女士称,工作期间,自己多次要求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但公司都不予理睬。次年6月,她向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天后,公司将她辞退,并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
  方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等。
  餐饮公司辩称,公司高管上有总经理,下设行政总监、营运总监、财务总监。公司的人事管理由这4名高管负责。方女士作为公司高管,却没有提醒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自身有过错。
  【法官析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尽管公司主张方女士作为财务总监负责人事管理工作,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为此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由于高管身居高位、收入较高,往往不愿放弃现在的岗位,很多人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根据《公司法》,董事会有免除高管职位的权力。因此,免除职位和解除劳动关系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成为当下法律界存在争议的问题。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张律师认为,高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更加谨慎。所签订合同中应涵盖录用、任职、考核条件等。对于双方经常引起争议的“能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问题,应明确标准,并保留相应证据。
  由于高管往往掌握公司高层商业机密等,而高管为了自己的职业生涯考虑,双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发生纠纷最好不要“撕破脸皮”,以协商解决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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