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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2-08-24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能很多劳动者在单位工作都超过一年以上,那么在离职时,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呢?
虽然是“二倍工资”,但是实质上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是企业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应承担的一个法律责任,所以双倍工资中属于工资的部分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一年内申请仲裁,而第二倍的工资由于其性质不是劳动报酬更类似于补偿金, 从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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