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虹民一(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某不应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告王某委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出庭应诉,被告王某于2009年12月1日至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29日,原告以单位经营不善为由解雇了被告王某,经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2500元,经虹口区法院审理查明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王某曾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某自2010年1月至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