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马某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在济宁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但是单位一直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
案情分析: 律师认为,马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发双倍的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审判结果: 马某委托苏显民律师代理该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济宁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济中区劳人仲自【2012】第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8月27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2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100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