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工作的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8年5月开始在济宁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继续在济宁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9月王某因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王某委托了苏显民律师代理此案。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46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第82条规定,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审判结果: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12】第81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5月28日至2012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569.82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31139.64元
4、被申请人至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十条、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五十条、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