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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仍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2-12-17    作者:陈艺平 金牌律师
      张某2010年8月入职到某公司做营销人员,当时签了一份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他留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没与他签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给了他一份从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劳动合同让其签字。之后,公司又与张某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      问:张某能不能主张因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
    本律师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如果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即使后来又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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