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刑法笔记:罪数。罪数是司法考试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罪数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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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数的标准:通说是按照犯罪构成说来区分的。
一、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1、继续犯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是同步进行的,虽然达到了既遂,但犯罪行为仍然在继续,这是它的特征。
(2)继续犯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是以实施的犯罪行为停止的时候,看他是否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3)追诉时效的计算: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继续犯是以犯罪停止的时候,开始计算追溯时效的,典型的有非法拘禁、绑架和重婚。
例:甲原有法定婚姻关系,在未解除该婚姻关系的情况下,96年在另外一个地方又结婚,2002年才被迫解除第二个非法的婚姻关系。问:甲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从2002年解除第二个婚姻关系时开始计算。
(4)继续犯容易形成事中共犯。
2、常见的继续犯:
(1)侵犯自由的犯罪;
(2)纯正不作为犯;
(3)持有型犯罪。
(二)想象竞合犯 广义的想象竞合包括狭义的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
1、狭义的想象竞合,典型的如盗窃触犯其他罪名
(1)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例:甲欲杀乙,一天看见乙在大街上,于是,用炸药包当场将乙炸死,同时将旁边的一辆公共汽车炸毁,十几名乘客受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故意损毁财物罪。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从一重罪处罚。
例1:甲骑着摩托车在大街上抢夺,对象是妇女、老人钱包、手提包。甲用力过猛,导致被害的老人倒地身亡。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抢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应当按照抢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重罪处罚。
例2:甲想杀妻子,在妻子的食物里投了毒。为防止三岁的儿子吃,甲买了很多孩子喜欢吃的零食并把他送到了幼儿园。后又嘱咐妻子不要去接孩子,说他下班后去接。没想到那天妻子工厂停电,提前下班。她就把孩子接回来,后母子因吃了甲投毒的食物死了。这也属于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就是投放毒物的行为,他杀死妻子直接故意,构成直接故意杀人。杀死孩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所以,他这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一个故意杀人,一个过失致人死亡。
2、法条竞合犯
1、例:法律上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又规定了泄露军事秘密罪,一个人如果泄露了军事秘密,一定也泄露了国家秘密,这既有包容关系,又有交叉关系。还有像法律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跟交通肇事罪也出现了交叉,交通肇事也是过失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部分重合。
2、法条竞合处理有两个原则
第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例:泄露军事秘密适用特别法,泄露国家秘密适用普通法,一个军人如果泄露了军事秘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定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二是重法优于轻法。
例:法律上有诈骗罪,另有招摇撞骗罪,如果一个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那么,就跟诈骗罪发生交叉,部分重合了,而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按诈骗罪来处理。
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存在包容和交叉,而狭义的想象竞合是由于行为引起法律条文发生联系,而客观上法律条文本身没有联系。
(三)结果加重犯
特点:法定性和附属性
附属性就是它附属于其它法律,例:刑法114条规定的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理论认为114条就是基本构成,而115条规定,如果放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那115条就是结果加重构成,它是附属于114条基本构成的。若确认是否是结果加重犯,看其前面有无基本规定,结果加重构成与基本构成比较:是否造成的严重后果。
结果加重犯主要包括:
1、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2、 强奸罪(236条);
3、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4、 绑架罪(第239条)
5、 拐买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7、 虐待罪(第260条 );
8、 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另外,聚众斗殴罪(292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318条),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347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358条)等,以及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人重伤、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
(1)加重犯有两种:一是情节加重犯,一是结果加重犯。
例:刑法236条规定的是强奸罪。强奸罪一般的法定刑是3至10年有期徒刑。同时,该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2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五种情况既包括因情节而加重,也包括因结果而加重。前四种属于因情节加重犯,第五种属于结果加重犯。
(2)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必须有刑法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结果加重犯。
例:强奸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侮辱、诽谤造成被害人自杀的,则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
1、结合犯,公式表示:A罪加B罪等于AB罪,这是结合犯的特点。像日本刑法规定了有强盗强奸罪,日本规定的强盗罪,就相当于我国的抢劫罪,要是在犯抢劫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强奸的行为,那么,就构成了强盗强奸罪,这就是结合犯。
通说认为我们国家不存在典型的结合犯。
2、惯犯
行为人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主要生活来源,这就属于惯犯。犯罪已经养成习性了,从我国规定来看,旧刑法规定有常习惯犯,但新刑法没有规定常习惯犯,只存在常业惯犯,像赌博罪。
惯犯是属于行为人类型的犯罪。
三、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一)连续犯
1、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每次行为都已经单独构成犯罪了。
例:甲对乙一家怀有仇恨,欲杀乙一家,在一星期内分三次分别将乙家人从家中骗出并予以杀害。表面上看,甲实施了三个杀人行为,构成三个杀人罪;但是,甲的三个杀人行为是基于同一个概括故意而实施的,并且,这几个行为在时间上间隔很短,具有连续性,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因此,甲的行为是连续犯。
例:王某与有妇之夫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的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王某的行为属于刑罚中的连续犯;因为无论杀他妻子的行为,还是杀她丈夫的行为,分开看每次行为都构成犯罪。
2、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针对一个对象,在时间上没有间隔;而连续犯有数个行为,一般针对不同对象,数行为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间隔。
例:甲贪污国家公款,一次贪污了2000元,第二次贪污了1000元,第三次贪污了4000元,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的才构成贪污罪。那么甲是继续犯。如果甲第一次贪污5000元,第二次贪污6000元,第三次贪污10000元,每次都构成贪污罪的情况下,就是连续犯。
(二)牵连犯
1、特征
(1)一定是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如果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发生牵连犯。注意:自己偷自己去卖的,因为只有一个盗窃行为,不构成牵连犯。
(2)要求有牵连关系,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关系。
例: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能是诈骗,可能是招摇撞骗,这就是方法与目的的牵连;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这就是原因和结果的牵连。
(3)判断牵连关系,必须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牵连意图。
例:甲为了杀害乙,在公共汽车上看见了一个持有枪支的警察,于是,秘密窃取了该枪支。甲用该枪支谋杀了乙。甲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2、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行为对象与客体是否有同一性。 若有,为吸收犯;若无,为牵连犯
3、对牵连犯的处理:
综观刑法典以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牵连犯的处断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一般情形下牵连犯以"从(择)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典型的如修正后的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这是牵连犯处断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都应如此;
(二)以法定的一罪论处,即虽然仍是以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立法上的明确规定而不需要我们选择:典型的立法例如;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直接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171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196条第3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直接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229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的盗窃罪;购买假币后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253条第2款)等等;
(三)特殊情形下(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是牵连犯处断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下列十余种:法律 敎育 网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方法或手段行为,后者可谓目的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11条);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即属于前述的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见198条第2款,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目的行为),采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如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行为(方法行为),而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见241条第4款,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过程之中或其后,又常常伴随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行为的,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即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6、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见最高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见294条第3款,这一点同上述第一情况完全一致);
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见318条第2款);
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321条第3款);
10、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行为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高法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三)吸收犯
1、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而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结果。
例:甲为了谋杀乙,一天早上,甲将乙绑架拘禁,将其关押在自家仓库地下室,等到晚上凌晨,将乙绑在后车厢,开车到河边,将乙淹死。甲的两个行为就是吸收犯的关系。
2、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像从法律规定的来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就有私藏的问题,私藏是一个轻行为,非法制造是个重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定罪,就是非法制造枪支罪,把私藏行为吸收进来了。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甲想杀人,肚疼痛难忍,只好打道回府,第二天他肚子不疼了,又拿了刀把别人杀了。第一天是杀人的预备行为,第二天是杀人的既遂行为,实际行为吸收了预备行为。
(3)主行为吸收同一行为,主行为吸收同一行为,如教唆犯既有教唆的行为,又实施了实行行为或帮助行为,就是主行为吸收同一行为,按主犯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