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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法笔记:刑罚体系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刑法笔记:刑罚体系。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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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法笔记: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的目的: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针对的是犯罪分子本人,一般预防针对的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

一、主刑

(适用主刑只能适用一个)

(一)有期限的主刑

1、期限

(1)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超过15年至20年的是数罪并罚或死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罚不超过1年

(3)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罚不超过3年

2、折抵

(1)剥夺自由羁押一天抵一天

(2)限制自由即管制羁押一天抵两天

3、刑期起算点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4、权利义务关系

(1)劳动和报酬

管制,同工同酬

拘役,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无期,必须劳动

(2)政治权利

管制即使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拘役、有期政治权利有缺陷

(二)死刑

1、死刑的限制

(1)适用的条件:罪刑极其严重

(2)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①包括不适用死缓

②未成年人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

例:甲十九岁,乙十七岁,预谋强奸十七岁的丙。九八年八月的一天晚上,甲、乙把丙骗到僻静的水库处,甲先提出要与丙发生关系,遭到拒绝,甲就强奸了丙。丙在一旁哭涕,甲惟恐丙到时候告发他,就和乙合谋杀丙,乙同意,但提出:要等他强奸后再杀。乙也强奸了丙。后他们把丙掐昏。乙又提出把她掐昏后,搬到铁轨上,造成轧死的假象。在实施的过程中,他们把丙的项链和金戒指给掳下来了。几分钟后,火车过来,就把丙当场轧死。问对本案如何定性?如何量刑?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甲满了十八岁能判死刑,乙未满十八周岁,不能适用死刑。

注意,如果女孩在被强奸的过程中,还没有昏过去,把她的金戒指,金项链把它抓下来,定抢劫。昏了以后不知道的,定盗窃。

补充: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公开审理

例:某甲17岁时杀人,2年后抓捕归案。某甲不适用死刑,可以公开审判。

③怀孕的妇女是审判的时候怀孕,审判是指从立案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不可以判处死刑。切记!

例:犯罪的时候我是怀孕的妇女,不懂法,知道自己犯了死刑之罪,就颠沛流离到处跑,跑了流产了,后被抓的时候,身上没有胎儿了,那我就不是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是可以判死罪的。

⑤如果在审判时流产的

人工流产,一律视为怀孕

自然流产,一般视为怀孕,有例外

例:检察院对某甲以走私毒品罪起诉,在这期间某甲自然流产,后检察院发现她不构成此罪,但还发现她有故意杀人的罪行,于是有起诉她故意杀人,此时她可以适用死刑。

(3)程序上的限制:必须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处死刑。

(4)执行制度的限制,可以缓期执行

2、死缓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主刑里没有死缓。

死缓适用的条件是罪该处死,但不需要立刻执行。

死缓的知识点:

①刚开始执行就犯新罪,当时就可以申报立即执行;如果刚开始执行就立功的,需要等2年考验期满再减刑。

②如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③2年期满后故意犯罪的,不执行死刑,应数罪并罚

死缓执行以后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如果两年内未犯故意之罪,期满为无期徒刑。核准的徒刑应从2年期满后算

如果在两年期满的当天,执行机关已经把材料报上去了,而改判还没下来,犯故意之罪的,这种情况下,不能判死刑立刻执行。应当先减为无期徒刑,然后把无期徒刑与后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3)如果犯故意之罪,查证属实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注意:无需等两年期满,查证属实后,立刻执行。

二、附加刑

(可以适用两个附加刑,并处:必须同时适用主刑和附加)

(一)罚金刑

1、罚金刑强制缴纳的条件:犯罪分子有缴纳罚金的能力,拒不缴纳的,已经过了缴纳期了,应当强制执行。

例: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周以无钱为由没有缴纳,刑满释放第三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了二十九寸的彩电及冰箱一台,法院知道后,就派法警强制将他的彩电和冰箱扣压了,问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是妥当的,因为有缴纳能力拒不缴纳,而且超过了缴纳期,那么,法院强制缴纳。

2、如何确定罚金?

(1)根据犯罪的情节确定罚金刑。

(2)如果刑罚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标准,那么,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一千元。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罚金的,最低不得少于五百元。

(3)如果是有数个罚金刑,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合并执行相加原则。如果其中有一个罚金刑是没收全部财产,那这种情况就吸收了,就执行没收财产。

例如:有数个罚金刑,甲罪罚金刑,乙罪罚金刑,丙罪罚金刑,那最后要合并执行,把这三个罪的罚金刑总数加起来,就是最后要执行的罚金刑。

(4)可以随时追缴。

(5)罚金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减免。如:

A、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B、因遭遇水灾、火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的;

C、罪犯因重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

D、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的。

(6)财产刑的执行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7)既有刑事责任又有民事责任的原则是先民后刑。

例:甲抢劫造成别人重伤,法院判处他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罚金加赔偿经济损失总共是十万块。根据法院查实,甲只有财产八万元,那就必须先民后刑,拿出五万块钱,赔偿别人经济损失,剩下三万先交罚金,还有两万属于罚金不能。

(二)没收财产

1、对象: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即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的全部财产或者一部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给罪犯个人及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3、债务的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即犯罪人在判决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同时处以没收财产和罚金

全部没收财产,采取吸收的原则

没收部分财产,可以相加

(三)剥夺政治权利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种类:

(1)应当附加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

(2)可以附加的,对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可以附加。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故意伤害重伤以上的或者盗窃属于重大盗窃的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观恶性深,情节严重,罪行比较严重的也可以附加。

2、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刑期

①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剥夺

②死缓、无期徒刑减刑的减为3-10年

③独立适用或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的为1-5年

④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相同

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

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例1:某甲因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13年。如果执行6年后假释,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9年。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例2:某甲被判处管制2年。那么某甲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时执行。

(四)驱逐出境

对象: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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