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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名师讲义:刑罚的体系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法名师讲义:刑罚的体系。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刑罚的体系的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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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名师讲义: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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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犯罪排除事由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共同犯罪

 

  刑种 性质 权利义务 刑期起算 执行机关 刑期 刑期折抵
自由刑的种类 管制 限制自由刑 社区矫正 ①同工同酬 ②遵守五项规定 ③酌情禁止 判决执行之日 司法行政机关 3、2、3 1:2
拘役 剥夺自由刑 酌量报酬 ②就近执行 ③探亲权 公安机关 1、6、1 1:1
有期徒刑 剥夺自由刑 有劳动能力者必须参加劳动 监狱及其他执行场所 6、15、20、25 1:1
无期徒刑 剥夺自由刑 判决确定之日 监狱 无期 不予折抵

 

(二)死刑

1.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同时根据修正案(八)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死缓的三种法律后果:(1)减为无期徒刑;(2)减为25年有期徒刑;(3)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5.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罚金刑

1.罚金刑的最低数额。

2.罚金的缴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罚金的条件。

3.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理解。

(四)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四项内容。

2.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3.剥夺政权权利的刑期:(1)单独适用或者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其刑期是1年以上5年以下;(2)主刑为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即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当管制是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长刑期可达3年;(3)主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刑期为终身;(4)当作为主刑的无期徒刑或死刑(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1)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拘役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注意: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限之内),如果主刑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2)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3)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计算。

(五)没收财产刑

1.对象: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2.方式: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 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债务的条件:(1)时间: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所欠的债务;(2)性质:正当债务;(3)程序:经债权人请求。

注意:一人犯数罪同时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应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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