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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名师讲义: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发布日期:2012-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法名师讲义: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

1.属地原则是首要原则,只有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适用其他原则,也就是说,空间效力原则适用顺序为:首先属地、其次属人、再次保护、最后普遍。

2.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管辖协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4.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总结:

 

国内犯   属地管辖为原则:领域;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旗国主义为补充:船舶和航空器(不含汽车、列车
“地”之确定标准:遍在说,包括行为地或结果地。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下,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国外犯   属人管辖原则 适用对象:中国公民
适用原则:有限制的属人管辖(普通公民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管辖 原则 适用对象:外国人
适用原则:三项条件;“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 原则 适用对象:外国人
适用原则:四项条件
法律适用:中国刑法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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