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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名师讲义:刑法的解释和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2-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名师讲义:刑法的解释和基本原则。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刑法的解释和基本原则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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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刑法概述

1.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若干典型法条。

2.任何解释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

3.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4.“三个有利于”: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都是允许的。但前提是: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1)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6.关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虽然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

例2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定妨害公务罪。因此,如果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否则就属于类推解释

B.《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定脱逃罪。对这里“依法”的解释,应根据行为时的状况进行判断。因此,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的当时符合法定的程序与实体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成为脱逃罪的行为主体

C.《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只要犯故意犯罪的,都应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这符合刑法的文理解释的要求

D.《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由于“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外卖往中国境内”与“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内卖往中国境外”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因此,对前一种行为不应认为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例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但并不禁止扩大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绝对不定期性和绝对确定刑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不得溯及既往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具有明确性,因为明确性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国民自由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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