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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立功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立功。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立功的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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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重大立功的标准,以因行为人的立功表现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为标准。

2.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3.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从而成立立功:(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4.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5.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如下规定被删除: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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