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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体系
发布日期:2010-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

  「内容指导」

  (一)重点:1.死刑适用的限制包括死缓制度;2.罚金刑的适用;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容和适用。

  (二)难点:1.可以单处罚金刑的情形;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3.罚金刑的执行和减免。

  第一节 刑罚体系的概述

  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使用。这意味着对一项罪行只能使用一个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一项罪行甚至可以附加使用数个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的搭配,构成了一个适用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体系。

  在学理上,往往还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从剥夺权益性质的角度讲,死刑属于生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自由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

  此外,在人类刑罚的历史上,还有过答、杖、剿、宫、胖等残害人体的刑罚,属于身体刑。墨或者黯,则属于羞辱刑。

  第二节 主 刑

  着重掌握:

  (一)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二)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轻;2.危险小。因为管制是限制自由,再次将有犯罪危险的人放到社会上,有违预防观念。

  (三)管制犯应该要遵守的事项。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一)拘役的特点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刑。

  (二)拘役在执行、待遇上与有期徒刑的差别:

  1.在拘留所或看守所执行;

  2.就近执行;

  3.可酌量发给报酬;

  4.每月有1天一2天假,可回家探亲。

  主要有两点:

  (一)不适用死刑的对象一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有两点要注意:

  1.审判时指的是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不要把它狭隘地理解为仅仅限定在起诉以后。虽然一般理解起诉后才有审判的问题,其实应把审判时往前延伸到侦查羁押时。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发生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仍视为孕妇。

  (二)对死缓犯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林

  是否故意犯罪。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注意:不包含过失犯罪。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附 加 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罚金刑作了有关解释,极为重要。

  1.罚金刑适用的根据和数额:

  (1)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2)数额: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2.数个罚金刑的数额计算: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可以单处罚金刑的情况——非常重要: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追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4.罚金刑的执行:刑法第53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

  (1)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

  (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3)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5.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有3种情况:

  (1)根据主刑确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根据犯罪性质确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常见的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之类的犯罪。此外,严重的盗窃罪和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严重的盗窃通常是指重大盗窃,严重的伤害通常指重伤以上的伤害。

  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这个起算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有一句话要记住:就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意味着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宣告刑期与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比如说,甲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这3年的附加刑从10年刑满释放或假释之日起计算,执行3年。所以实际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应该等于宣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加上主刑实际执行的时间。

  赔偿经济损失与赔偿损失的区别。这是一个概念上的区别,赔偿经济损失指的是对被告人判刑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情况叫做赔偿经济损失。简言之,是“又罚又赔”。如果对犯罪人定罪但不判刑,比如说,免于刑事处罚,而以非刑罚方法结案的,用的是“赔偿损失”称呼,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简言之,是“只赔不罚”。虽然说“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都是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是它适用的场合不一样。赔偿经济损失适用的场合是对犯罪人判了刑,这个时候赔的叫赔偿经济损失;而赔偿损失是定了罪,但是对犯罪人判刑了没有啊?没有判刑,仅仅要求他赔偿损失,这个叫赔偿损失。这种说法上的区别,应该知道。

  [习题及分析]

  1.裴某尚在管制执行期间,裴某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反管制规定的行为?(1997')

  A.与他人合作写了一本《股市参与技巧》,使用化名出版;

  B.悄悄回云南老家为父亲办理丧事;

  C.家中经常去人,来去匆匆,非常可疑,且从未报告;

  D.每天买一擦报纸回家,不知在干什么。

  解答:A、B、C.管制的执行,要点是刑法第39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事项。

  2.吴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1988年7月2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上报了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7月29日,吴某因同监舍的郑某无故辱骂,将郑某打聋了一只耳朵。对吴某应当如何处理?(1998')

  A.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B.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以无期徒刑和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D.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解答:C.“死缓”考验期及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

  3.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工u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工u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2002')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解答:D.罚金刑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根据题中所给法条,判决中必须处罚金。符合该法条的判决只能有两种:1.判主刑并处罚金;2.单处罚金。A、B、C3选项均未处罚金,所以不符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山造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1.判处了罚金;2.数额不少于1000元;3.属于情节较轻可以单处罚金刑的情形。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主要是考生不适应这种考法。人们一般不注意罚金刑的适用,也不知道罚金刑适用会从什么角度考,所以不太适应。如果注意到这个问题,不算难。另外就是“身无分文”的干扰。判处罚金刑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和“犯罪情节”。犯罪人经济状况是结合考虑的因素。况且,罚金刑还可以分期、延期缴纳,还可以执行其财产。因此,身无分文不是排除适用罚金刑正当的根据。

  4.陈某在抢劫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经查,陈某个人财产只有8万元,对本判决的财产部分应当如何执行?(1997')

  A.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以陈某现有财产按同等比例同时执行;

  B.先执行罚金5万元,剩余的3万元赔偿给被害人;

  C.先执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剩余的3万元作为罚金执行;

  D.先执行罚金5万元,经济赔偿不足部分,待陈某刑满后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解答:C.赔偿经济损失和罚金哪一个优先的问题。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5.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刑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不缴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3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29寸彩电1台及冰箱1台。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彩电和冰箱扣押。请问应如何看待法院的行为?(1998')

  A.欠妥当;B.虽然欠妥当,但却是合法的;

  C.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D.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解答:C.罚金刑的执行。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C选项的做法符合法律“随时追缴”的规定。由于这项规定,意味着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实际是没有行刑时效限制的。

  6.李某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如何处理?

  (1997')

  A.只偿还立案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B.只偿还案件侦查终结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C.只偿还查封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D.只偿还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解答:D.被判处没收财产刑的罪犯所欠债务的清偿。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7.丁某因犯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汪某等5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丁某向他们借过钱,要求丁某偿还,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必须符合下述哪些条件?(1998')

  A.必须是在没收财产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B.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C.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核准;

  D.只能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

  解答:A、B、D.被判处没收财产刑罪犯的债务偿还。难点在于是否“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核准”。因为法律规定“应当偿还”,似乎不必经人民法院核准。

  8.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2')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解答:A、B、D.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规定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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