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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军人违反职责罪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三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内容指导」

  本章着重注意以下几点:1.与其他章节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如叛逃罪与军人叛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泄露军事秘密;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与玩忽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等。2.本章之罪的主体是现役军人。3.武器装备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过失爆炸罪等的区别。是否在武器装备的维修、管理、使用中或者在作战、训练的过程中。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及其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如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还有如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与玩忽职守罪;军人叛逃罪与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其他的涉密犯罪,区别也在于主体不同。本章之罪的主体限于军人,并且属于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这个罪名涉及与相当多的犯罪的界限问题。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爆炸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等。如果是军人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过程中,或者在军事训练、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使用武器装备不当造成事故的,如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按照本罪定罪处罚。如坦克轧死人了,或者军用拖车轧死人了,这是什么罪?能定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吗?不能,是武器装备肇事罪。再如,保养武器擦枪时或者站岗放哨时,违反规定走火打死人了,应当定本罪,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如,在军事训练的过程中,武器装备火炮、手榴弹等发生爆炸,就不要定过失爆炸罪。如果违反规定有过失的,只能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但是,如果军人私自携带枪支出营房(区)、回家探亲时,玩耍枪支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这与其职务行为无关。还有,军车在公共道路上违反公共道路交通规则肇事的,应当定交通肇事罪。

  注意本罪的几个界限:

  (一)与盗窃罪、抢夺罪的区别

  要点是对象不同。如果军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以外的物品,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夺罪。

  (二)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要点是对象不同。如果军人盗窃、抢夺的是武装部队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实际是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三)与贪污罪的界限

  如果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符合贪污罪特征的,认定为贪污罪。这里所称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同样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1.适用于战时;2.适用于军人;3.戴罪立功,而不是一定期限的考验;4.不以犯罪论,不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一般以“战时”为要件。

  其中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行为人构成该罪的,且属于纯正不作为犯。

  校对: 前言 第1章 第2章 第11章 第12章 第13章 第14章 第19章 第20章 第21章

  第22章 第23章

  对应页数: P1-18,P101-110 ,P157-184

  P 107页 修改的包含一次是小那自己加上的。因为原文是乱码

  P 164页案例题 答案与解释不符合。对照原文来看,应该是本笔记本身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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